(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落實徵納雙方實質地位平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特別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因此,民眾如遇稅捐爭議可向稽徵機關申請納保官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保官提供納稅者之協助有三大項目,其一為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其二為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其三為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該局舉例說明,A君出售持有5年內之房地,並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申報交易所得為0元,惟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國稅局函請A君提示相關資料及陳述意見,A君均未回覆。嗣經國稅局查得該案移轉登記原因為法院拍賣,乃依拍定價額減除查得之取得成本、契稅及印花稅等相關費用後,重新計算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且因符合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因素交易項目,按稅率20%核定應納稅額為60萬元。A君不服,逕向納保官請求協助,主張其無交易所得,不用繳稅。經納保官傾聽A君所陳述事實,詳細解說核定緣由及法律依據,發現A君尚有可依法提示之成本費用單據作為交易所得減除項目,經A君很快的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後,納保官即建議核定單位重新審酌,增列A君可減除成本費用金額100萬元(含仲介費、裝修費)及適用稅率20%,計算後應補徵稅額從60萬元減為40萬元,依法維護納稅者之權利。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