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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應於期限內辦理

2021年12月4日(星期六)

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但是由稽徵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則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


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須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期間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基於上述期間未屆滿前,無法確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所以由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之案件,於申報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延長申報,稽徵機關准予延長至該催告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提出申報。


遺產管理人應該留意,如未依限辦理申報,亦未申請延期申報,或已依限申請延期申報而未於延長期限內申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稽徵機關將依規定進行調查,核定應納稅額。


依遺贈稅法規定,贈與人在同1年度以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2022年起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改為244萬元),應該要在贈與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在規定期限內,用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是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主管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贈與稅原則上是贈與人負擔,但如果贈與人未依法繳納贈與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其財產顯不足清償滯欠應納贈與稅,贈與人行蹤不明,或是贈與人過世仍尚未課贈與稅等情形,為保全稅捐債權,國稅局將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補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中區國稅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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