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中信銀行前理財專員(下稱理專)劉員涉挪用客戶款項、推介客戶短期間進行多筆交易及代客戶辦理網路銀行交易所涉缺失事項,顯示該行就洗錢防制之存款帳戶或交易持續監控涉有缺失,且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同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9條,以及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等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該行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罰鍰。
違反事實理由:
(一) 該行中台南分行前理專劉員自105年1月至111年7月間,保管客戶金融卡、持有客戶網路銀行帳號及相關密碼,代為ATM領現或代網路銀行轉帳後挪用款項,且與客戶私下資金往來,並推介客戶短期間進行多筆交易或代客戶辦理網路銀行交易致客戶損失,違規行為時間約6年6個月,受影響客戶數3位(包括1位高齡客戶),挪用款項及客戶損失金額合計約4,381萬元,顯示該行就洗錢防制之存款帳戶或交易持續監控涉有缺失,且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二) 經核該行有下列缺失事項:
1、未完善建立對客戶帳戶異常交易監控機制:
(1) 該行對客戶異常交易監控範圍,僅為個金客戶,未納入法金客戶,致未能藉由相關報表即時察覺法金客戶帳戶之異常交易行為。
(2) 該行未將高齡客戶(包括個金客戶及法金客戶)密集透過ATM方式交易之風險態樣納入監控,致未能藉由監控報表檢視及確認相關交易是否有異常,以即時發現高齡客戶ATM異常交易行為。
2、未確實執行該行所定理專相關控管機制:該行已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訂定對理專相關控管機制,惟本案劉員輪調至他行後,該行未能妥適調整其負責之客戶,且劉員有保管客戶金融卡、持有客戶網路銀行帳號及相關密碼等情事,時間達6年6個月,顯示該行未能確實執行所定理專相關控管機制,核有欠妥。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金管會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