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包租公注意租金收入必須誠實申報,以免後續被查、補稅。北區國稅局指出,稽徵實務常見民眾將房屋出租給個人並收取租金,但因心存僥倖或疏忽而漏報該筆租賃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個人租賃所得以出租財產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並依實際所收租金年度計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局舉例:甲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所有A房屋租賃所得80萬元,經該局查得實際租賃所得為230萬元,另查得漏報其所有B房屋租賃所得95萬元,除予以調增租賃所得及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如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發現申報資料有誤,可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辦理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北區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