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於生前出售土地,但尚未完成土地移轉登記前就死亡的情形,對此,該筆土地仍屬被繼承人所有,要課遺產稅,但可同時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臺北市國稅局指出,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資產及負債為課徵標的及扣除項目,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已簽妥土地買賣契約書,但尚未辦妥土地移轉登記前死亡,因該筆土地所有權仍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屬被繼承人的遺產,必須按死亡時的土地公告現值列報遺產價額,申報於遺產「土地」項下。因為該筆土地是被繼承人負有移轉登記給買受人的義務,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因此,申報時仍可計入遺產總額的價額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另外,被繼承人生前已收取價款,於死亡時尚有餘存或置換其他財產時,也要依其性質(如:現金、存款、股票或基金等)列計遺產項下,而尚未收取的價款屬應收債權,也要同時計入遺產「債權」項下。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