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債權人持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可申請查調債務人之所得、財產資料,以利其強制執行。惟該局於審核申請文件時,發現部分債權人於申請書或委任書上蓋用之印章加註訴訟專用或放款專用等字樣,致無法受理所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章之格式,雖法無明定,但如於印章上已指定其專用於訴訟或放款等用途,其得表彰之使用權限已受限制,應不得適用於行政機關之一般行政程序行為。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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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賸餘現金解繳國庫情形 2023年3月3日(星期五) (本網站編輯部) 依據民法無人承認之繼承相關規定,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因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