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債權人持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可申請查調債務人之所得、財產資料,以利其強制執行。惟該局於審核申請文件時,發現部分債權人於申請書或委任書上蓋用之印章加註訴訟專用或放款專用等字樣,致無法受理所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章之格式,雖法無明定,但如於印章上已指定其專用於訴訟或放款等用途,其得表彰之使用權限已受限制,應不得適用於行政機關之一般行政程序行為。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
AML/CFT:DIA 發布 VASP 指南 2024年8月8日(星期四) 今天內政部(DIA)發布了針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ASP)的《2009年反洗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AML/CFT)法案...
金管會為鼓勵企業辦理員工福利信託,釋示「員工持股信託」之運用範圍 2023年12月6日(星期三) 為補充我國勞工之退休經濟自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自109年9月起已將「鼓勵企業辦理員工福利信託」列為「信...
應將房地合一稅2.0之應納稅額與營利事業所得之應納稅額合併計算投資可抵減限額 2022年9月13日(星期二) 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倘有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第2項(即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