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或土地,不論賺錢或賠錢,都要依所得稅法申報,以免受罰,另外,因取得房屋、土地原因不同,可減除成本也不同。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21年11月15日以總價500萬元買賣登記取得A房地,於2022年11月7日(移轉登記日)以總價450萬元出售,未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雖然沒有賺錢,還倒賠50萬元,還是要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即2022年12月7日)內向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但甲君沒有辦理申報,已違反規定,應按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裁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行為罰。
此外提醒,因取得房屋、土地原因不同,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可減除成本亦不同,買賣取得房屋、土地者,其成本為取得房屋、土地價額。
至於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者,其成本為受贈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價值。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