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不計入贈與總額的受贈農業用地,受贈人需於受贈之日起5年繼續作農業使用,如經發現違反規定,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10月將其所有台北市農業用地贈與子女,並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列報贈與土地是作農業使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經審查符合規定,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新台幣1,000萬元,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並自其子女受贈之日起列管五年。嗣於列管期間內,因其子女將該受贈土地出售未繼續作農業使用,遭追繳贈與稅75萬6,000元。
該局提醒民眾,受贈人受贈取得農地,應自受贈日起5年列管期間內繼續作農業使用,且不能移轉他人,才能享受此項免稅優惠。一旦在列管期間移轉受贈之農地或轉作非農業使用,將會被追繳原來所免徵的贈與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台北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