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3個要件者,得在按同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內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該局說明,若未能符合上揭條件,適用稅率則是按照持有期間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舉例來說,李先生在106年2月1日以1,200萬元買入A屋,支付契稅等必要費用20萬元,由李先生及21歲女兒設籍居住,李先生於108年10月1日因故搬至他處並將戶籍遷出,僅剩女兒設籍居住,之後在112年6月15日以1,800萬元將該屋出售,出售移轉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李先生雖持有A屋超過6年,且女兒有設籍居住,但他本人未設籍並居住連續滿6年(106年2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僅2年8個月),而女兒為「已成年子女」,不符合前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之適用主體,故房地合一稅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課稅所得=成交價額1,800萬元-可減除成本1,220萬元-出售移轉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500萬元應納稅額=500萬元x稅率20%(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100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自住房地租稅優惠400萬元免稅額的適用,須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交易該房地前設戶籍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如僅有「已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設籍及居住於該房屋,尚不符合前開條件,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喔!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