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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專員應注意,免因推介並代客戶投資金融商品遭罰

2023年3月8日(星期三)
(本網站編輯部)

花旗(台灣)營業部前理財專員於110年3月至111年7月間,推介並代客戶投資非屬該行銷售之金融商品,受影響客戶數2位,所涉金額102萬美元,且違法行為時間達1年4個月。金管會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600萬元罰鍰。相關缺失顯示該行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如下:

1、    未完善建立管理理專銷售行為之機制:該行已設置理專銷售服務品質評核機制,由銷售主管每月對每一理專採不定時隨機方式執行銷售品質評核,惟對於評核註記事項未積極追蹤後續改善情形,及強化相關管理內控機制,致未能發現該理專持續透過通訊軟體與客戶互傳資料,顯示該行對理專銷售行為之管理仍有不足。

2、    未完善建立理專與客戶私下資金往來之交易監控機制:該行雖已建置員工交易監控系統監控作業,就理專帳戶與客戶往來情形等建立報表監控機制,惟未依其業務特性及風險,完善訂定相關可疑態樣,致未能發現該理專所屬不同客戶於特定期間有透過該行帳戶匯款至他行同一受款人姓名,且達特定金額以上之情事,並就異常交易警示進一步調查。

    金管會表示,銀行應建立誠信經營文化及員工行為規範,以維繫社會大眾對銀行之信任,並應依「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及其業務特性及風險,完善建立相關帳戶監控機制,以強化內部控制之有效性。金管會進一步呼籲民眾應避免與理財專員私下間資金往來及購買非屬銀行銷售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且應定期檢視銀行對帳單,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金管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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