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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申報房地合一稅,若經查獲有短漏報情事,納稅義務人仍會被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3月出售臺南市某房地,依規定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列報該房地的取得成本為75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發現甲君的取得成本只有650萬元,因甲君向建設公司購買該房地時,買賣契約雖簽訂總價750萬元(內含裝潢費150萬元),惟事後建設公司折減裝潢費100萬元,甲君實際取得該房地成本應為650萬元,甲君因虛報成本100萬元致漏報所得100萬元,國稅局核定除補徵稅額35萬元外,並處罰鍰14萬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因不諳稅法規定,係委託代書代為辦理申報,並無漏報的故意或過失,不應處罰,經該局審理結果仍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該局說明,甲君復查申請遭駁回的主要理由係參諸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人民委任代理人參與行政程序,應就該代理人的故意、過失負推定故意、過失責任。又房地合一稅採自行申報制,如符合課稅範圍者,即應據實申報繳納,且須完整揭露其與課稅有關之事實,倘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申報,經查得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尚不得以代理人的疏失為由,卸免短漏報所得責任。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南區國稅局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