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依據財政部日前生效「111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土地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111年度個人以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捐贈,未提出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者,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之金額,以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16%計算。 以上基凖是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四第二項及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 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金管會提醒民眾從事外匯交易應洽合法金融機構 注意金融詐騙風險 2023年12月6日(星期三) 近來有民眾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反映,發現來歷不明公司從事外匯保證金交易等外匯相關業務,或涉及代操外匯交易並...
未依規定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當心遭補稅處罰! 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以海外投資收益繳納外幣投資型保單保費,因繳納保費的資金來自海外營利所得,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