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依據財政部日前生效「111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土地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111年度個人以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捐贈,未提出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者,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之金額,以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16%計算。 以上基凖是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四第二項及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 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而尚未繳納之稅捐,可自遺產總額中減除 2022年8月30日(星期二) 本網站編輯部 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而尚未繳納之稅捐,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減除?舉例張小姐因父親於111年5月15日過世,名下遺...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農業用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2024年4月18日(星期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王先生來電詢問,王父113年3月1日往生,王父於112年12月20日曾贈與王先生農業用地1筆,該筆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