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依據財政部日前生效「111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土地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111年度個人以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捐贈,未提出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者,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之金額,以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16%計算。 以上基凖是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四第二項及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 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永豐銀行有勸誘客戶以融資方式購買理財商品遭行政處分 2022年9月2日(星期五) 本網站編輯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依永豐銀行對檢舉...
買賣取得之房地,取得日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2023年9月22日(星期五) (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以買賣方式取得的房屋、土地,其取得日的認定,依...
台資企業獲得的拆遷補償款,是否可以直接匯回境外? 2022年9月8日(星期四) 上海貝斯哲財稅法律 我們經常把企業拆遷稱為“甜蜜的痛苦”。說甜蜜,是因為對於一些原本就無心繼續經營下去的企業來說,這筆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