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依據財政部日前生效「111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土地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111年度個人以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捐贈,未提出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者,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之金額,以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16%計算。 以上基凖是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四第二項及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 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個人列舉對公益團體之捐贈金額,應以無償性質為限 2022年6月2日(星期四) 本網站編輯部 有對價關係之支出即非屬無償之捐贈,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不可列報為捐贈扣除額,其餘得列報...
所稱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定義及確定後應否歸課釋疑 2022年1月28日(星期五) 本網站編輯部 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之定義?所得稅法第3條之2第4項及同法第3條之4第3項所稱「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