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依據財政部日前生效「111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土地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111年度個人以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捐贈,未提出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者,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之金額,以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16%計算。 以上基凖是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四第二項及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 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發布金管會「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 2023年12月6日(星期三)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於今年3月奉行政院指定擔任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之虛擬資產平台的主管機關,爰參考...
凱基銀行理專涉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間有資金往來遭罰 2022年5月6日(星期五) 本網站編輯部 凱基銀行北門分行張員於109年4月至110年1月間私自代客戶臨櫃辦理交易,挪用客戶款項約119萬元;又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