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依據財政部日前生效「111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土地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111年度個人以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捐贈,未提出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者,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之金額,以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16%計算。 以上基凖是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四第二項及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 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112年起,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成年之認定,回歸民法規定18歲 2022年11月21日(星期一) 本網站編輯部 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成年之認定,已回歸民法規定,自112年起,滿18歲即成年,納稅義務人欲適用房...
遺產稅經核定「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者,需依限完成給付該金額的財產 2022年4月15日(星期五) 本網站編輯部 被繼承人配偶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向國稅局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