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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雖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惟贈與人如在贈與後2年內死亡,該財產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財產之時價,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雖免課徵贈與稅,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法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7月贈與配偶乙君臺北市松山區土地1筆,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申報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移轉登記於配偶乙君名下。甲君於110年5月過世時,贈與配偶之土地已增值,110年公告現值為1,350萬元,該地雖不在被繼承人名下,仍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日公告現值 1,350萬元,與被繼承人其他遺產合併申報遺產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台北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