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105年1月1日以後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新制房地,除依規定應於訂定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外,是否應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該局說明如下:
一、有支付價款之事實,且經國稅局核認屬買賣案件:不論有無交易所得,於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出賣人(即贈與人)應辦理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買受人(即受贈人)將來出售該房地,以實際支付價款核認其取得成本。
二、未支付價款,且經國稅局核認屬贈與房地案件:雖以「買賣」方式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然經國稅局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認定為贈與房地,贈與人可免辦理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受贈人將來出售該房地,其取得成本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
例一:李君108年以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購入A房地,於111年以700萬元出售予其子,有相關交易價金支付流程證明,於申報贈與稅時,國稅局依相關資料核認屬買賣,李君應於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其子嗣後出售該房地時,其取得成本為700萬元。
例二:王君於105年以1,000萬元購入B房地,於111年以相同金額出售予其子,無價金支付流程證明,申報贈與稅時,其雖以「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經國稅局核實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認定為贈與房地,依贈與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為400萬元,王君可免辦理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其子嗣後出售該房地時,取得成本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400萬元)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不可以合約價1,000萬元申報成本。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高雄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