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目前台灣家族常用的傳承工具中以成立閉鎖性公司最為直接有效,而更重要的是,如何為家族量身訂作來訂立公司章程以確保家族股權?這當中就有許多重要的”眉角”。
公司法閉鎖型公司專章在2015年訂定,原來是為了保護及吸引新創公司留在台灣而設計,主要是避免新創公司創辦人因資金不足而無法持有控制權和經營權。近幾年來閉鎖性公司常被用來作為家族傳承的控股公司,亦有異曲同工之效,最有名的例子就是大立光家族把個人持股作價成立的閉鎖性公司,其中最重要的條款是,可以限制普通股的轉讓和轉讓的對象,以鞏固家族股權的所有權、經營權和受益權三大權利。
公司法在2018年修訂後,其中閉鎖性公司專章大部分的規範,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亦可採用,以下僅將二者均有的條文和閉鎖性公司特有的內容分別列明如下,讓讀者可以清楚明暸,供在設計作為閉鎖型公司章程時可以選擇運用。
原閉鎖性公司特別條款,修訂後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亦可採行者:
可以發行無票面金額股。
可以勞務抵充出資。
可以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
可發行具有否決權特別股(黃金股)。
可以發行無表決權特別股。
可發行當選一定名額董事特別股。
可以限制特別股轉讓。
仍屬閉鎖性公司特有條款者:
可限制普通股轉讓。
股東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之上限。
可發行當選一定名額監察人特別股。
可不適用股東及員工優先認股之規定。
股東會可書面行使表決權。
章程可排除累積選舉制(例如採取全額連計法)。
就以上內容觀之,似乎閉鎖性公司原有的條款目前公司法均已納入,那麼是否仍有必要作為閉鎖性公司?其實閉鎖性公司和一般公司最大的區別及功能在於可以限制普通股的轉讓,甚至限制轉讓的對象,例如必須是創辦人的直系血親親屬,來貫徹創辦人將家業永續傳承的心願和目的。
除了普通股轉讓限制的設計外,創辦人可以藉著閉鎖性公司章程的設計去規劃接班人,且不影響其他人的股利分配權利。過去看到許多一般的家族控股公司只要掌握半數以上的股權或董事,就可以完全掌控甚至不分配股利,讓其他少數股權家族股東束手無策,最後走上爭訟途徑。而目前只要創辦人在閉鎖性公司章程中預先妥當設計,就可以未雨稠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
由於人的生命終究有限,閉鎖性公司通常可以規劃ㄧ至二代的傳承,後代仍然會有繼承衍生的問題。因此,家族創辦人可以思考用信託契約來連結閉鎖性公司規範跨代傳承的問題。當然有財富才會有傳承的問題,如果家族企業無法興盛甚至後代子孫敗光家業,那麼創辦人的一切苦心規劃也就成為枉然,這也是近期家族辦公室的興起作為使家族財富更爲昌盛以永富傳承的的助力。(如需進一步訊息請洽永富傳承家族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