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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6個月內,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納稅義務人為遺產管理人者,則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申報期限。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而不能如期辦理遺產稅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期,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為限,遺產管理人申請延期申報之期限則有不同的規定。
該局說明,遺產管理人因須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由於上述期間未屆滿前,無法確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難以正確申報遺產稅,因此遺產管理人如已依前述規定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國稅局將准予延長其申報期限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1個月內辦理,不受上開延長期限3個月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南區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