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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內贈與土地併遺產 出售時點為贈與時

2023年7月26日(星期三)
(本網站編輯部)

  贈與土地後兩年內過世,土地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繼承人之後再出售時,房地合一稅仍應以贈與時而非繼承時的土地公告現值,作為取得成本。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105年11月贈與六筆台中市商用建地給他,並於106年2月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後鄭父隨即過世,六筆土地因是死亡前兩年的贈與行為,因而改納入遺產總額課稅。

後來繼承人在107年3月將土地出售,且以繼承時的土地公告現值,作為房地合一稅的取得成本,並列報土地交易所得及課稅所得為0元,被中區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六筆建地交易所得4千3百餘萬元,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0元,按土地持有期間超過一年、未逾兩年的35%稅率,核定應納稅額1千5百餘萬元。與國稅局是以贈與時的公告現值為時點,不符。

中區國稅局主張,遺贈稅法擬制被繼承人死亡前一定期間內贈與給繼承人的財產為遺產,併計遺產課稅,目的是為了避免重複課稅,並沒有改變贈與的事實,與房地合一所得稅也沒有關係。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也認為,遺贈稅法是透過法律強行規定死亡前兩年的贈與財產,擬制為遺產,並非將贈與的法律關係視為「繼承」,也就是並沒有將物權移轉所依據債的原因關係,由贈與擬制為繼承。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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