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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受贈人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2022年8月11日(星期四)

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契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而實際上確係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應自贈與總額內扣除後計課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土地增值稅、契稅,依法雖應由受贈人繳納,但倘若實際上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代為繳納之各項稅額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至於繳納之上述各項稅捐,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其贈與總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於111425日贈與1棟房屋及其坐落土地給女兒,假設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繳納土地增值稅1,200,000元及契稅400,000元,若能提供該2筆稅額之「付款流程」及「資金來源」相關資料,證明係女兒自行繳納,則所繳納之稅捐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即贈與淨額為15,960,000元(20,000,000-免稅額2,440,000-1,200,000-400,000元)。倘若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係由贈與人某甲繳納,其代繳稅額應併入贈與總額後再予扣除,則贈與淨額為17,560,000元(20,000,000+1,200,000+400,000-免稅額2,440,000-1,200,000-400,000元)。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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