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案例說明:父親去世前3個月曾贈與1筆土地予母親,該筆土地是否須併入父親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故林先生於申報父親之遺產稅時,須將父親去世前3個月贈與母親之該筆土地一併計入父親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新聞稿
金管會開放銀行得受理高資產客戶以外幣金融資產為擔保辦理外幣授信業務 2024年12月13日(星期五) 為推動我國發展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在「留財與引資」並重方向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加速推動私人銀行業務計畫,...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及非興櫃公司股票應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併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納稅 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所發行或私募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