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案例說明:父親去世前3個月曾贈與1筆土地予母親,該筆土地是否須併入父親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故林先生於申報父親之遺產稅時,須將父親去世前3個月贈與母親之該筆土地一併計入父親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新聞稿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特定近親之財產,應視為遺產,併入課稅 2023年2月1日(星期三) 本網站編輯部 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配偶或特定近親有贈與財產情事,須注意應併入被繼承人遺...
納稅義務人應核實申報個人房地交易之成本及費用 2023年11月15日(星期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於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如將持有該房地期間所支付能增...
ESG相關主題之境外基金資訊揭露事項審查監理原則 2022年1月22日(星期六) 本網站編輯部 為強化ESG相關主題之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於ESG投資方針揭露事項之完整性,暨境內外基金監理之一致性,金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