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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子女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購買人壽保險保單,於死亡時尚未解除保險契約者,該保單的保險利益屬於遺產,應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要保人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其對保單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該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是以,被繼承人生前以子女為被保險人購買保單,該保單的保險利益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為其所有,死亡後由繼承人繼受成為要保人,故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保單的保險利益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生前以其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其子乙君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甲君110年1月間死亡,乙君於同年3月變更自己為要保人,乙君於申報甲君遺產稅時,將甲君死亡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4,300,000元併入遺產總額申報,惟事後申請復查,以甲君死亡時其並未自保險公司獲取保險給付為由,主張不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經該局詳細解說後,乙君已撤回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請多利用國稅局單一窗口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其中即包括被繼承人於死亡日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保單相關資訊,如被繼承人遺有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他人為被保險人之保單,應注意將保單價值準備金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