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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配偶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向國稅局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請求權金額,不過,記得要在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被繼承人配偶,否則國稅局將依法就未給付或給付短少的差額,追繳應納遺產稅,並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林先生於108年7月1日死亡,林太太於申報遺產稅時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經國稅局核准扣除額20,000,000元,核定應納遺產稅額2,500,000元,繼承人於109年8月25日繳清遺產稅後,國稅局核發繳清證明書。惟繼承人至110年8月26日止僅給付生存配偶12,000,000元的財產,不足額8,000,000元部分,國稅局乃依法追繳遺產稅800,000元,並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中區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