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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家中親屬離世,如果沒有留下足夠現金可讓繼承人繳納遺產稅,可以用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土地抵繳遺產稅,但是抵繳價值計算係以該財產核課遺產稅的價值為準,如屬不易變價或保管,也只能按照換算比率抵繳,其實不划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一次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可申請以在我國境內的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而以繼承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時,抵繳價值計算係以該財產核課遺產稅的價值為準,如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的時價較死亡日的時價為低者,則可以抵繳的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的應納稅額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留下的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為5,000萬元,遺產稅應納稅額為200萬元,遺產幾乎都是土地,沒有現金或存款,繼承人發現所繼承土地當中其中一筆,核課價值剛好是200萬元,申請用該筆土地抵繳遺產稅,經該局現場勘查,發現該筆土地地形及地勢不良且交通不易到達,將來恐有不易變價的問題,最後該局換算該筆土地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為25分之1,因此只能按比例抵繳遺產稅8萬元【應納稅額200萬元*(該項財產價值200萬元/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5,000萬元)】,另不足抵繳的應納稅額192萬元,納稅義務人可再申請以其他土地抵繳。
該局提醒,因抵繳實物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避免不易於變價之土地抵繳稅款會侵蝕稅收,用以抵繳遺產稅之遺產中土地如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易於變價」之規定,將無法全額抵繳,僅得以比例方式辦理抵繳。
資料來源:整體摘錄自北區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