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的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不論自行出售或被法院拍賣,也不論獲利或虧損,都要在房地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上述房地交易日的認定,原則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如果是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則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該局舉例說明,林君於110年3月5日買賣取得A房地,後來因無力清償債務,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拍定人李君112年8月22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則林君不論該房地拍賣有無獲利,均應自112年8月23日起算30日內(即112年9月21日前)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俾免受罰。
該局並說明,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的房地,如係因無力清償債務,致依法遭強制執行拍賣,而屬財政部公告的非自願性因素交易類型之一,即使持有該房地期間未滿5年,仍可按較低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