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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間資金借貸收取之利息應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2022年3月16日(星期三)

本網站編輯部


      個人收取利息所得,除了一般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存款之利息須申報所得外,私人間借貸所收取之利息,亦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於受領利息年度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民眾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間將其自有資金借予乙君等人,並於該年收取利息520萬元,惟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私人借貸之利息所得併同申報,經該局查獲,除按實際收取利息歸課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86萬元外,因甲君已補繳稅款,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0.4倍之罰鍰344千元。


資料來源:整體摘錄自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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