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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被繼承人之遺產留有存款,繼承人自應優先用以繳納遺產稅,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當未能取具全體繼承人同意以存款遺產繳納時,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以避免逾期繳納稅款而須額外負擔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可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存款繳納遺產稅,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遺產中有存款500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其子女A、B、C、D、E、F計6人,其中繼承人A、B、D、E、F(應繼分合計六分之五)申請以甲君之存款遺產300萬元繳納遺產稅,因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已逾三分之二,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300萬元)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存款遺產轉帳繳稅事宜。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