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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轉讓靈骨塔塔位使用權,所獲利益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個人購買靈骨塔,無土地或建物所有權,僅取得對該靈骨塔塔位之使用權,嗣後轉讓該塔位使用權獲取之利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間以200萬元購買○○靈骨塔塔位使用權,並以本人為登記名義人,於108年間以500萬元轉讓該靈骨塔塔位予乙君,甲君誤以為塔位交易係土地交易所得免課所得稅致漏未申報,經該局查獲核定甲君出售該靈骨塔塔位使用權獲取之利益為30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