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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本國銀行不動產暴險計提資本之風險敏感性,金管會經考量銀行適用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後,部分不動產抵押貸款在現行資本計提規範下將適用較低之風險權數,為強化銀行辦理該等貸款之風險承擔能力,金管會將發布令釋,針對銀行新辦理之下列貸款,包括舊貸案屆期續貸或轉貸之案件,提高所適用之風險權數:
一、 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屬一般住宅用不動產暴險者,適用50%之風險權數;屬收益型住宅用不動產暴險者,適用100%之風險權數。
二、 自然人購置第三戶(含)以上之購置住宅貸款,適用100%之風險權數。
三、 購地貸款之土地屬住宅區者,適用150%之風險權數;屬商業區者,適用200%之風險權數。
四、 建築業以新建餘屋住宅為擔保所辦理之抵押貸款(即餘屋貸款),屬ADC暴險者,適用150%之風險權數;非屬ADC暴險者,適用100%之風險權數。
五、 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適用200%之風險權數。
六、 上開貸款屬依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或其他配合政府相關政策之重建案件,則不適用之。
本次調整不動產抵押貸款所適用之風險權數,係為促使銀行審慎控管辦理該等貸款之相關風險。金管會重申,銀行辦理不動產授信業務,應落實執行不動產授信業務管理並強化內部稽核,且須依據自身之風險承受能力,對整體不動產授信業務進行授信限額及集中度控管,並適度評估增提備抵呆帳,以厚植風險承擔能力。
除此外,金管會將藉由對銀行場外監理、一般檢查及專案檢查,督導銀行之落實情形,強化其經營體質。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金管會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