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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移轉免稅優惠須符合一定條件

2022年1月12日(星期三)

本網站編輯部


  我國税法允許自然人承購農地作農業使用,若符合一定條件者可適用遺贈稅、土增稅、房地合一稅等免稅優惠。但若是被被農業主管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並逾期未改善,則無法適用相關免稅優惠。


高雄市國稅局提醒,若有經農業主管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並發函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情事時,務必於期限內恢復農業使用,並注意不要再有未作農用之情形,否則將來再移轉時,縱使再恢復農業使用且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須依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有關前述符合一定條件情況說明如下:


一、遺贈稅方面:


依遺贈稅法規定,農地因繼承或贈與可免徵遺產及贈與稅,係必須同時符合三項要件:1、贈與或繼承對象必須是民法第1138條所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2、該農地必須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3、該農地自遺贈後五年內仍須做農業使用。


二、土增稅方面:


我國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如果符合:1、該農地為農業使用。2、必須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3、移轉對象為自然人。同時符合此三大要件者,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三、房地合一稅方面:


則以201611日房地合一稅開始適用為分界點。1、若為2016年後取得的農地,只要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為免課土增稅者,同樣免課房地合一稅。2、若為2016年前取得的農地,則仍然適用舊制,免徵財產交易所得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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