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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核實申報房地交易所得

2022年1月10日(星期一)

本網站編輯部


  由於近年不動產交易活絡,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維護居住者正義,並達遏止逃漏目的,自109年起稽徵機關針對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合於地合一課稅範圍之不動產交易列選查核。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度起,營利事業交易1051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又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營利事業如有出售不動產合於前揭法令規定應課徵房地合一稅之不動產,應依實際取得成本費用申報扣除,如經查獲虛列成本費用將依相關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就近期執行不動產專案查核作業所查獲A公司之情況說明:


1A公司108年度申報取得土地成本5,161萬餘元,經調閱土地異動索引資料,案關土地原所有權人甲君為其股東

2、因移轉標的為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另調閱甲君房地合一核課資料,查得甲君與A公司簽訂借名登記協議書,雙方協議由甲君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投標,拍定價額2,180萬餘元,其移轉案關土地交易價格亦為2,180萬餘元。

3A公司經本分局調帳查核後未能提示帳簿資料供核,依前揭查得資料核實認定出售土地成本為2,180萬餘元,加計取得土地登記代價、印花稅及規費後,核定出售土地成本及費用為2,205萬餘元,調增土地交易所得額2,956萬餘元,按稅率20%補徵稅額779萬餘元。


此外,為使個人與利用企業特有不動產之房地合一稅率歸於一致,自11071日起施行的房地合一稅2.0 ,其規定為持有不動產未滿2年者,課徵45%,超過2年未滿5年者,課徵35%。對於持有房地超過5年者,回歸適用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率20%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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