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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出售土地時,常因不諳規定致誤列土地漲價總數額,進而影響課稅所得額之計算,而遭調整補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就此,特別整理下列錯誤態樣,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免納所得稅之土地,誤扣除其土地漲價總數額
交易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如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係屬免納所得稅範圍,故其土地漲價總數額亦不得扣除。
二、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土地,未逐筆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或計算錯誤
當年度交易2筆以上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逐筆計算填報,房地交易所得額於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舉例說明:
1、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公司於108年度交易3筆新制房地,未依規定逐筆計算填報,申報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0元(如表一 )。
2、惟經逐筆計算,甲公司短計課稅所得額50萬元。
1)其第2筆之房地交易所得額50萬元,減除依土 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後之餘額為-50萬元,應 以0元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2)第3筆房地交易所得額為-100萬元, 則不得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以-100萬元計入營利事業所 得額,3筆新制房地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金額總計為50萬元(如表 二)
表一:錯誤態樣(合併計算) 單位:萬元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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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
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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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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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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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交易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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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漲價總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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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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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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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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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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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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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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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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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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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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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正確計算方式(逐筆計算) 單位:萬元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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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
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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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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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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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交易
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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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漲價總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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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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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之餘額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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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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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
100
|
200
|
50
|
50
|
150
|
2
|
1,000
|
850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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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100
|
50
|
0
|
3
|
1,000
|
1,000
|
100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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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0
|
-100
|
合計
|
3,000
|
2,550
|
300
|
150
|
200
|
100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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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