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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110年起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申報事宜

2021年12月28日(星期二)

本網站編輯部

 

  時間飛快年終將近,1101月開始施行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的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應於明(111)年5月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申報。


應申報的交易所得包括:

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等有價證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則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民眾應於明(111)年5月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三、如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新一期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割日前一年內無前開報告者,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所得額。


四、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要保存交易相關憑証:

請記得保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或損失交易相關憑證,申報時須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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