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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訂定 客戶資訊共享更透明

2021年12月28日(星期二)

本網站編輯部


  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提升消費者便利性、強化金融機構風險控管及促進金融機構間跨業合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明定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除其他法令得共享者從其規定外,依「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僅臚列與客戶相關的部分指引分述如下:


一、本指引之適用對象:

區分以下三類型:金融控股公司集團(第一類)、非屬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集團(第二類)及非屬上述二類之金融機構間(第三類)。


二、應保障客戶權益取得客戶同意:

1、第一類及第二類金融機構得為辨識風險、風險控管而共享資料,應取得客戶同意並保障客戶權益,且得建置資料庫,以利執行風險控管。

2、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金融機構得為便利客戶作業或合作辦理業務而共享資料,應取得客戶同意、保障客戶權益,並建立業務合作關係。


三、統籌建置資料庫管理資料共享:

為更有效執行風險控管,現行依法令已得辦理資料共享之金融機構、第一類及第二類金融機構得由金融控股公司或控股之金融機構統籌建置資料庫、管理資料共享,並得指定其所屬之金融機構子公司辦理。


資料共享合理使用是數位發展的核心,訂定之指引對金融機構提升客戶體驗及經營效率具有重大助益,在此指引下金融機構仍應恪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事先取得客戶同意,以保障客戶權益不得踰越。另一方面,此顯示客戶留存在金融機構的資訊,透過共享指引所創造數據價值,也將應用更廣泛及透明。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金管會新聞稿

文章來源:本網站編輯部 經同意方可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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