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承資訊

信託受託人應依限辦理信託所得扣繳及申報

2021年12月28日(星期二)

本網站編輯部

 

  年終將近,又到了每年申報扣繳的時節,有關信託所得的申報時間又比一般所得的申報更早,因此很容易疏忽過期未予申報。特別提醒的是,不論是以信託為業的營業信託(如銀行或投信公司)或一般的民事信託,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均應於每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彙報期間延長至25日止),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規定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信託契約成立後,信託財產受託人應申請編配信託專戶扣繳統一編號,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該個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受託人為法人者,則向法人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又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財政部9222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釋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近年來,每年皆有受託人未依限申報或短、漏報信託所得而受罰之案件發生,納稅義務人於訂定信託契約前,應先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才能真正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整理摘述自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新聞稿 

文章來源:本網站編輯部 經同意方可轉載

其他傳承資訊

本網站編輯部 為順應國際反避稅趨勢,防止跨國企業或個人可能藉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透過股權控制...

(本網站編輯部整理) 為因應2026年保險業將接軌IFRS17,金管會預告修正「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與目前保險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