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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適切保障政府租稅債權及符合實務需要,有助維護租稅公平及營造徵納雙方和諧,稅捐稽徵法業已於本月19日生效。本次修正主要在於: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保障政府租稅債權、處罰合理化及切合實務需要等四大面向。謹分類如下:
一、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部分
1、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之方式,由按滯納數額「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率由15%降為10%;
2、放寬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之條件;
3、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損害,調降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修正為「1/3」,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兼顧確保稅收。
二、為適切保障政府租稅債權部分
1、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以保障納稅義務人行政救濟權益;
2、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考量仍具執行實益及為符合社會期待,再延長執行期間10年至121年3月4日;
3、另就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聲請假扣押時點提前至稅單送達時,並增訂稅捐稽徵機關得行使代位權及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規定。
三、為處罰合理化部分
1、為免過分嚴苛,將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罰鍰修正為「處5%以下」;
2、為有效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提高逃漏稅之刑事處罰,包括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之罰金由新臺幣(下同)「6萬元以下」修正為「1,000萬元以下」、刪除拘役或單科罰金,另對於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增訂加重處罰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及配合提高教唆、幫助他人逃漏稅刑罰,罰金由「6萬元以下」修正為「100萬元以下」。
四、為切合實務需要部分
1、為保障民眾權益,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得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修正為「10年」;
2、因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案件,得申請退稅期限原為無期限,為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15年。
綜觀以上修正,其中刑事處罰部分大幅提高,尤其對於逃漏稅情節重大者處以有期徒刑及高額罰金,因此,納稅義務人應該小心謹慎避免觸法為宜。
資料來源:整理摘述自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