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常跟當事人説明預立遺囑只有解決一半財產分配問題,因為我國民法有個很重要的法律規定是「特留分」,通常會建議當事人在預立遺囑時,將遺囑內容清楚明白的把每一筆資產明確指定給某位繼承人,且預先按市價計算特留分數額。如果每位繼承人至少可以分配到其應有特留分的部分,讓繼承人即使要興訟亦無利可圖,以減少未來家族成員間針對遺產分配的訴訟紛爭。
什麼是特留分?簡單來說,就是民法1223條規定必須要分給繼承人的法定最低比例,也就是民法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因此預立遺囑時,就必須先設算特留分的可能數額及每位繼承人最低應分配數額。而特留分的問題,只有在有立遺囑時才會出現,若沒有預立遺囑,每個繼承人能分多少遺產,就按民法1144條應繼分的規定。
違反特留分最有名的案例就是,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生前預立遺囑,全留給二房獨子張國煒及指定張國煒接任總裁。經大房主張遺囑無效向法院提出訴訟,台北地院判定該遺囑為張榮發親簽符合法定要件屬有效,判決張國煒勝訴;大房三子再上訴,目前在高等法院待開辯論後宣判。
實務上看到一些當事人在預立遺囑時,並沒有明白指定每一筆資產的繼承人,或是概括的用繼承人特留分應有的比例佔幾分之幾表示,在此情況會提醒當事人,預立遺囑作財產分配如採比例列示,最大後遺症是,將來如果繼承人無法自行協調,最終仍然會告上法院,如果法院判決以特留分比例分配,可能造成資產必須公同共有,而產生將來資產分割或出售不易等等問題,這應該不是當事人預立遺囑時想要的結局。(如需進一步資訊請洽永富傳承家族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