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承資訊

清楚明白預立遺囑免日後爭議

2021年12月22日(星期三)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常跟當事人説明預立遺囑只有解決一半財產分配問題,因為我國民法有個很重要的法律規定是「特留分」,通常會建議當事人在預立遺囑時,將遺囑內容清楚明白的把每一筆資產明確指定給某位繼承人,且預先按市價計算特留分數額。如果每位繼承人至少可以分配到其應有特留分的部分,讓繼承人即使要興訟亦無利可圖,以減少未來家族成員間針對遺產分配的訴訟紛爭。


什麼是特留分?簡單來說,就是民法1223條規定必須要分給繼承人的法定最低比例,也就是民法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因此預立遺囑時,就必須先設算特留分的可能數額及每位繼承人最低應分配數額。而特留分的問題,只有在有立遺囑時才會出現,若沒有預立遺囑,每個繼承人能分多少遺產,就按民法1144條應繼分的規定。


違反特留分最有名的案例就是,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生前預立遺囑,全留給二房獨子張國煒及指定張國煒接任總裁。經大房主張遺囑無效向法院提出訴訟,台北地院判定該遺囑為張榮發親簽符合法定要件屬有效,判決張國煒勝訴;大房三子再上訴,目前在高等法院待開辯論後宣判。


實務上看到一些當事人在預立遺囑時,並沒有明白指定每一筆資產的繼承人,或是概括的用繼承人特留分應有的比例佔幾分之幾表示,在此情況會提醒當事人,預立遺囑作財產分配如採比例列示,最大後遺症是,將來如果繼承人無法自行協調,最終仍然會告上法院,如果法院判決以特留分比例分配,可能造成資產必須公同共有,而產生將來資產分割或出售不易等等問題,這應該不是當事人預立遺囑時想要的結局。(如需進一步資訊請洽永富傳承家族辦公室)


文章來源:本文經中華財富傳承顧問協會方燕玲理事長同意刊載。

其他傳承資訊

中華財富傳承顧問協會理事長方燕玲 傳統的家族辦公室是由家族成員的多個家庭共同建立的私人財富管理組織。這種辦公室會提供一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