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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2021年12月15日(星期三)

本網站編輯部


  個人自110年起,出售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課稅,特予提醒相關所得額計算、原始憑証保存及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必須合併申報。


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1011日起個人交易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除發行或私募公司屬設立未滿5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外,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或損失額。若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時,記得要保存收款、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的文件,供日後申報時計算及提示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必須注意有關所得額的計算:

1、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如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所得額。

2、個人如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則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收入;

3、如果交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則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特別提醒的是,前揭課稅規定自11011日施行,如果個人當年度有未上市櫃股票等交易,於次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納稅,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中區國稅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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