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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是指「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這項反避稅機制主要針對國內企業在租稅天堂國家擁有、並具控制力的關係企業,規定其投資獲利,即使未分配給國內母公司,仍應視為母公司當年投資收益,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這裡有幾點常有迷思需要破解:
一、控制力及判斷日的迷思。
1、持股要件不適用按單一個人來算,而是用二親等以內的人加起來算。也就是說,本人、配偶及兩親等親屬直接間接持股都要合併計算。
2、受控外國公司的這個方案裡面控制力的時間點判斷日在12月31日,如果國稅局有掌握到企業有刻意規避的具體事證,就有可能比照OECD國家用365天的任何一天達到控制力標準來看。
3、如果事先賣掉股權來規避控制力標準,第一個面臨的是海外所得有最低稅負,其次如果被税局發現,可能股權交易所得要先依最低稅負課稅,然後還要就保留盈餘課税加罰,會因小失大。
二、CFC豁免條件的迷思。
CFC的豁免條件有二種,第一種是租稅天堂的境外公司,其年度獲利合計未超過700萬元;第二種為所持有的租稅天堂公司,在當地有僱有員工及固定營業場所,符合實質營運要件,且股利、租金、利息等被動收入小於整體收入的10% 。
實際上,要符合第二種實貿營運條件很困難,因此有人就把腦筋動在第一種豁免條件,考慮可不可分開每一個公司7,000,000元獲利?但是CFC獲利是採本人配偶受撫養親屬的課稅單位制,所以在一個課稅單位裡還是會合併計算,其實是很難用拆分的方式來規避。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2021年8月16日落日,依照立院審查專法的附帶決議,財政部必須在資金專法落日後一年內向行政院報請實施CFC制度。換言之,CFC制度有可能在2023年開始實施。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EY稅務輕鬆聊podc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