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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運動業發展,並提供營利事業的捐贈誘因,立法院於12月7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條文修正案,其中新增26條之2明定營利事業捐贈運動業和賽事,可在新台幣1000萬元內,按捐贈金額的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惟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僅得按其捐贈金額10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條例明定,若營利事業透過專戶捐贈的對象,為教育部專案核准的重點運動業,及經教育部公告的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的150%,減除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不受1000萬元額度及關係人身分的限制。
順帶一提,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1 條原已有鼓勵個人捐贈租稅誘因。訂明中央主管機關為培養支援運動員,得設置專戶,辦理個人對運動員捐贈有關事宜。其中個人透過前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運動員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
1、未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者,為對政府之捐贈,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2、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視同對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
3、個人符合前項所得稅列舉扣除之金額,不計入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贈與總額。
另為鼓勵民間機構參與改建或營運運動設施,未來民間機構參與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營運重大公共建設的運動設施,可依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享有租稅優惠。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