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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 提高刑事罰金

2021年12月1日(星期三)

本網站編輯部

 

 

  為適切保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簡化稽徵程序,保障國家債權並切合實務需要,財政部擬具「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法案,1101130日日經立法院會議三讀通過。

謹擇財政部本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公告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免個別填具及送達,以節省徵納雙方成本。

二、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以確保稅收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

三、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

四、963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10年至12134日。

五、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用民法第242條至第245條及信託法第6條至第7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以確保稅捐債權。

六、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之情形。

七、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修正為「10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年」。

八、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

九、提高刑事罰金: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下同)「6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5,000萬元以上者,加重處罰,「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

十、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萬元以下」提高為「100萬元以下」。

十一、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保留適用彈性。

十二、「滯報金」及「怠報金」比照「罰鍰」,不適用稅捐優先與關於行政救濟及分期繳納加計利息之規定。

十三、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以劃一檢舉逃漏稅核發檢舉獎金相關規定,避免爭議。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法兼顧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與國家租稅債權,維護租稅公平,該部將於本法修正公布後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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