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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應確實申報CRS交換國稅務居民帳戶資料

2021年12月2日(星期四)

本網站編輯部

 

  我國截至目前已經和日本、澳洲和英國簽訂C R S ,依照CRS辦法,我國金融機構必須將該等國稅務居民在的帳戶相關資料需在每年6月申報CRS資訊給財政部,而財政部會在每年9月交換CRS資訊給簽署國。


據財政部2021年最新CRS申報資料統計,2021年日籍人士在台帳戶共94,967筆,帳戶餘額約台幣1.52兆元;澳洲籍人士在台帳戶共19,200筆,帳戶餘額約台幣 2,045億元;英國籍人士在台帳戶16,320筆,帳戶餘額約台幣 846億元。


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為確認申報金融機構確實遵循「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下稱CRS辦法)之盡職審查及申報規定,確保申報資料完整度與正確性,俾依國際標準與資訊自動交換之應申報國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自11012月起,將針對轄內申報金融機構執行109年度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盡職審查及申報作業進行查核。而所謂CRS申報資料完整度,即為資料需包含帳戶持有人姓名、地址、居住國家或地區、稅務識別碼、個人出生日期、帳戶實質控制人與國籍等。


 該局指出,該局為確保申報資料完整度與正確性,並兼顧檢查作業有效性及申報金融機構遵循度,依風險發生可能性及影響程度,將遵循風險較高之申報金融機構列為檢查對象。


  該局說明,前揭檢查作業原則上係書面檢查,並視書面檢查結果評估是否進行實地檢查;經檢查有缺失者,將追蹤其缺失改正情形,未能確認已改正缺失者,得要求受檢機構責成內部稽核人員或委由會計師等獨立審查人員執行專案檢查,並審查評估是否通知受檢機構限期改正或移送裁罰。金融機構若未做好CRS盡職審查,財政部可裁罰千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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