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為了體貼納稅人的實際需求並提升申報繳納的便利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已於115年9月11日完成修法。此次修正的一大重點,便是全面移除了「稅額須達30萬元以上」方可申請分期繳納的門檻限制。現在,只要納稅人確有繳款困難,即使稅額未達門檻,也能在規定期限內向國稅局提出申請,最多可分18期繳納,只需按規定加計利息即可。
國稅局舉例說明,假設民眾甲君的應納遺產稅為27萬元,過去受限於30萬元門檻無法分期,但在修法後,甲君便能依規定申請。若申請獲準分18期,每期應繳納金額為1.5萬元;同時,自原始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實際繳納日,將依照每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計算利息。
此外,國稅局特別強調,一旦覈準分期繳納,納稅人務必按期依約履行義務。若有任一期未按時繳納,稽徵機關將在該期屆滿後3日內,針對尚未清償的餘額發單通知,限期於10日內一次繳清所有稅款;若期限過後仍未履行,將直接移送強制執行,請民眾務必留意。
最後,南區國稅局提醒,分期繳納須於法定期限內完成申請手續,請務必掌握時效。申請成功後,更要嚴格遵守各期繳納日期,以免逾期遭到追討,確保自身權益不受影響。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