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若您已申請房地合一重購自住房地之稅額退還或扣抵,切記在重購後的「5年內」,該房產必須維持「自住」狀態,切勿任意移轉或改變用途,否則國稅局將依法追討之前核準退抵的稅款。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8之規範,重購退抵稅款的關鍵門檻,在於房地必須嚴格符合「自住」條件。所謂自住,意即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必須完成戶籍登記且有實質居住事實,期間更不能有任何出租、開立公司營業,或進行執行業務等非自住行為。
此外,為了避免不肖人士利用此稅制優惠進行不動產投機炒作,法律特別增設了「5年禁閉期」條款。這意味著在重購後的5年內,房產所有權不得移轉、戶籍不得遷出,更不能出現出租、改為商用或作為執行業務場所等變動。若上述任何一種違規情形發生,國稅局皆有權追回原先覈準的退稅或抵稅額度。
實例解析:
以甲君為例,其於112年3月2日因重購自住房屋,順利取得退稅資格。然而,甲君在115年5月便將該屋售出,由於此次轉手時間仍在「5年列管期」(計算至117年3月1日止)之內,即便甲君當時確實曾符合居住事實,仍難逃國稅局追討原先退還稅額的處分。
提醒所有屋主,在享受節稅優惠之際,務必妥善規劃房產用途,切勿因一時轉手而觸法,導致被追稅之損失。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