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承資訊

被繼承人大陸房產之遺產申報

2025年2月18日(星期二)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凡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於大陸地區遺有房屋者,應併入其遺產總額報繳遺產稅。至遺產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倘本法及其細則無規定者,依市場價值估定。

參照前開規定,繼承人申報被繼承人在大陸地區房屋時應依市場價值估定,其認定依據可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或提供被繼承人原始買賣合約書及足資證明客觀市價的資料估價認定。

舉例說明,甲君繼承父親大陸地區房屋1棟,經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該房屋價額折合新台幣為800萬元,依上開規定,應將該房屋估定價額併入遺產總額中,並應於其父親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新聞稿


文章來源:本網站編輯部 經同意方可轉載

其他傳承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