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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隱匿財產逃避稅捐執行,恐使財產遭假扣押

2025年1月6日(星期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稅捐徵起,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法院聲請就其名下財產實施假扣押。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獲漏報取自海外之電腦與資訊收入、專業技術事務收入等計新臺幣(下同)3,405萬餘元,經該局核定補徵本稅及罰鍰計374萬餘元。嗣經查該公司111及112年度仍有鉅額外匯收入未列入營業收入申報,未善盡申報繳納義務,另查該公司截至113年8月7日止存款餘額僅50萬餘元,且名下僅有1部已設定320萬元抵押權車輛,顯有隱匿資金蓄意規避稅捐執行之情事。該局為保全稅捐債權,向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即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假扣押執行,並提供外匯收入往來銀行帳戶,經分署成功扣押該公司銀行存款371萬餘元,該公司即與該局聯繫並繳清稅款。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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