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依據財政部日前生效「111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土地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111年度個人以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捐贈,未提出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者,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之金額,以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16%計算。 以上基凖是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四第二項及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 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實際交易價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2023年9月14日(星期四) (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或103年1月2日至10...
繼承事實發生後,公司所配發之股利,繼承人應過戶或領取年度申報 2023年9月1日(星期五) (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領取公司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配發之股利,並非被繼承人之遺產,係屬繼承人...
BVI被歐盟理事會列入黑名單的理由及因應措施 2023年2月22日(星期三) (本網站編輯部) 歐盟理事會已將英屬維爾京群島(BVI)列入歐盟附件一的稅收不合作管轄區名單,理由是它沒有充分遵守經合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