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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法革新:封堵避稅漏洞,落實稅賦正義

2026年9月14日(星期一)

本網站編輯部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正面臨一場關鍵性的修法,其核心目標在於杜絕高資產族群常見的避稅漏洞,同時深化稅制公平的落實。本次改革的重點聚焦於嚴格審視「生前兩年內贈與」的認定標準、「拋棄繼承」的相關法律框架,以及「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執行機制。這些政策異動,將為現行高階資產的財富傳承規劃,帶來結構性的衝擊與調整需求。

案例視角:從傳承規劃轉為稅務陷阱
舉例來說,吳先生生前為了規劃,將價值三千萬元資產過戶給長子,過世時名下資產僅剩一千五百萬元。依舊制規定,這筆生前贈與仍列入遺產總額,使得課稅總基數膨脹至四千五百萬元,稅負壓力劇增。若長子為了逃避稅責而選擇「拋棄繼承」,未獲贈與的遺孀及女兒便可能被迫承擔所有稅負。更糟糕的是,若吳太太想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卻發現那三千萬元已被視為長子所有、排除在「現存財產」之外,導致她能拿到的分配額大幅縮水。結局就是無辜親屬扛下巨額稅單,原本精心準備的家庭資產反倒成為累贅。

這類狀況層出不窮,過往許多富人習慣以「生前兩年贈與」進行佈局,而一旦面臨繳稅義務,部分繼承人竟利用拋棄繼承將責任轉嫁他人,這已嚴重破壞稅收穩定與公平。大法官在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中已點出這項制度弊端,要求立法部門儘速修正。

配合此趨勢,財政部計畫於2026年7月實施遺贈稅法修正,亮點整理如下:

• 納入「實質受益」課稅原則(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針對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物(即擬制遺產),未來將強制由「實際受贈人」依比例分擔遺產稅。此舉貫徹「誰獲利、誰繳稅」的精神,防止部分繼承人獨吞遺產、卻由其他人承擔全部稅負。為求合理,受贈人的負擔上限將以其受贈財產之價值為基準。

• 強化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修法後,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將被計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計算公式。同時,限制已受贈的繼承人不得再藉口該款項已併入遺產抵充,必須以其他遺產實質支付配偶的分配款,確保配偶財產權不受侵蝕。

• 明確納稅主體與放寬繳稅彈性(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明確化納稅主體為「全體繼承人與受遺贈人」,廢除過時的遺囑執行人身分規定。此外,取消原本需滿30萬元才能分期繳納的門檻,讓繳稅流程更人性化,減緩家庭因遺產稅而面臨的現金流困境。

總結

此次稅法修正案的核心目標,旨在強化稅制中的「實質課稅」精神。隨著法規趨嚴,「拋棄繼承」手段已不再是避稅的萬靈丹,即便繼承人選擇拋棄遺產,一旦涉及擬制遺產的受領,仍舊逃不掉相對應的稅負責任。這對高資產族群而言是一項警訊,未來的財富傳承佈局不僅需追求「節稅」,更必須將後代的納稅承受力納入規劃藍圖。唯有建構縝密且合規的財務配置,才能確保傳承資產真正成為造福後代的贈禮,而非淪為遭遺產稅重重束縛的財務累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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