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在完成盡職調查後,委託人與信託、法律、會計、家族事務等領域的專家為實現信託目的,共同參與信託方案的設計。家族信託設立的核心問題,是要解決財產所有權、控制權和受益權三種權利的安排。確定委託人、受益人、信託期限、信託目的、如何實現信託目的等為簽訂信託契約基本要素,僅分別敘明如下:
一、確定家族信託契約之當事人
確定信託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等。此外,為加強保護受益人之利益,通常會增設信託監察人,藉以經常監督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執行之狀況。
二、確定並簽訂信託合約
信託方案完成後,由律師執筆完成信託合約及其他相關文本的撰寫工作,信託合約及其他文本完成後,對每個條款都要和客戶商量並確認,然後通過信託公司內審。如果係由信託公司提供的板本,仍需有自己的律師詳細審核及修改以保障權益。
客戶簽訂合同時,建議夫妻雙方(如委託人為已婚)應同時在場,配偶需簽訂類似配偶同意函或知情函之類的文件,委託人簽訂信託合同及相關附件。
三、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方法
信託為方便管理,家族信託的運作會依傳承需求就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公益基金、專項基金等進行管理及操作。家族信託契約中主要應針對股權(有價證券)、金錢等信託財產,明定其不同之管理方法。至於若委託人以不動產或其他財產作為信託財產,亦應於家族信託契約中明定其管理方法。有關不動產之管理及運用,受託人非依委託人之書面指示,不得將前項不動產出租、轉讓、出售或為其他處分。又因信託業法第26條第2項規定:「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但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依信託契約之約定、經全體受益人同意或受益人會議決議者,不在此限。 」
在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為受益人利益管理信託財產,並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四、信託收益分配之限制及方法
關於信託收益之分配,受託人應依委託人之書面指示為之。至於委託人如何形成書面指示,原則上依委託人內部分層授權之規範判定。例如依委託人之分層授權表規定,董事長代表委託人為分配信託收益之書面指示前,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則委託人內部應事前召開董事會進行決議。至於若設有分配委員會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於章程中規定公司若將資產設定信託者,關於信託收益之分配,應由分配委員會擬定方案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再由公司以書面指示受託人進行信託收益之分配。又委託人為書面指示時,亦得指示受託人將部分信託收益投資特定公司之有價證券,以鞏固其經營控制權 。
五、信託契約是否可撤銷及變更條款
從財富隔離保護的效果考慮,不可撤銷信託保護效果更強,一般不特別說明,家族信託都是不可撤銷信託。
家族信託契約之修改,除政府法令或主管機關之命令另有規定者外,得由委託人與受託人合意變更之。在信託契約中,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加強變更條款之難度,避免後代子孫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內以股東或董事之地位作成變更信託條款之決議,輕易變更信託條款。此外,因政府法令或主管機關之命令須變更信託契約之內容時,受託人應於知悉後,儘速以書面通知委託人(如設有信託監察人者,並應通知信託監察人 )。
六、信託契約之終止
如有需要,委託人在徵得受託人同意後可以變更信託分配方案。委託人去世後,信託並不終止。
當信託期限滿期,或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信託目的無法實現,或其他觸發信託終止的條款發生時,信託終止。信託終止時,受託人應當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並按信託合同約定處理信託財產。
關於家族信託契約之終止,共約定五種事由 :(ㄧ)委託人與受託人得任意終止。(二)不可抗力事由發生而終止,(三)委託人因解散或撤銷設立登記而消滅者,信託契約應即終止。(四)委託人因合併、概括讓與或分割而解散消滅,其權利義務由存續公司、新設公司、受讓公司或既存公司概括承受者,不在此限。(五)受託人無法繼續履行處理信託事務之義務,致信託目的無法達成或信託事務無法執行時,受託人得逕行終止。
當然,在信託契約中,亦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於信託契約中明定加強終止信託之難度,避免後代子孫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內以股東或董事之地位作成終止信託之決議,而輕易終止信託。例如設有信託監察人者,委託人向受託人申請終止信託契約時,應檢附信託監察人之書面同意。
此外,若委託人於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屆滿前,擬終止信託者,應先經委託人董事會之特別決議通過,其依法令或委託人之章程應經委託人之股東會決議通過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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