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所得稅額基本條例修正案,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自2021年起再度列入基本稅負制範圍。若個人在2021年出售未上市櫃或私募股票等賺取差價,必須在隔年5月申報綜所稅基本稅額,惟成立五年內高風險新創企業可排除適用。需特別注意,個人出售轉讓有限公司及未有股票簽証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屬於財產交易所得,非屬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除了上述個人未上市股票交易所得,尚有其他所得要併入最低稅負課稅 。
一、個人最低稅負計算公式:
綜合所得淨額+基本所得課稅項目-每人750萬扣除額*20%稅率=基本稅額
當一般所得稅額大於基本稅額,則依一般綜所稅繳納;若一般所得稅額小於基本稅額,另就兩者差額繳納稅最低稅負。若是考慮到財產傳承將股權移轉下一代,個人股東可以自行設算算持股狀況利用在不增加最低稅負的情形下,透過分年轉讓股份達到傳承之目的。
二、個人未上市櫃股票課稅規定如下:
1. 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所發行或私募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需依法繳納基本稅額。
2. 交易所得計算方式為成交價格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如證券交易稅、手續費)後的淨利。
3. 若該未上市櫃股票是屬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則該股票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
4. 未依法完成法定發行簽證手續的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則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課稅。
5. 交易有損失時,可於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如無交易所得或扣除不足者,得於次年度起三年內扣除。
6. 個人應留存買賣契約書、繳納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及其他交易憑證,以備申報及查核。
7. 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仍需繳納3‰證券交易稅(若該股票為有價證券),未發行股票之股份則屬財產交易所得範疇。
8. 雖然所得稅停徵,但若涉及「特定股權交易」則可能需要依《房地合一稅2.0》規定課稅,應詳細確認。
總結
總結來說,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需依證券交易所得或財產交易所得的不同屬性計入課稅範圍,並須符合相關申報及繳稅義務。
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同意授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