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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境外或國內家族信託的考量

2025年7月10日(星期四)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案例背景:
張董經營家族未上市貿易及製造公司已 40 年,張董夫妻 100% 持股。其境外貿易公司設立在 BVI 英屬維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於國內銀行開立 OBU (Offshore Banking Unit)帳戶。國內製造本業在國內開立DBU (Do-Mestic Banking Unit)帳戶,兩家公司均由張董夫妻獨立持有,相互間並無投資隸屬,過去二家公司間以移轉訂價方式,將利潤留在海外OBU 帳戶。 以下分別稱 BVI 及 TW 公司,分別做為境外及臺灣公司的代稱,張董事長將大部分資產放在 BVI 公司。BVI 公司:持有 100% 泰國製造公司,另在台設立投資公司,以該公司購買自住豪宅。
此外,2023 年起臺灣開始要求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受控公司,須作 CFC 檢視及申報。2024 年 1 月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將境外信託納入 CFC申報範圍。 請問你該如何提供張董適當規劃建議?

一、訪談張董事長家族做傳承規劃
經訪談後我們瞭解:張董家族主要資產及企業以 BVI 控股公司持有,國內 TW 公司有不少累積虧損,但廠房在桃園,不論出租或出售均受歡迎,他想規劃傳承及回台 KY 上市。另外2023 年起須 CFC申報,透過境外信託仍無法免除?又海外資產需繳交遺產贈與稅嗎?就以上問題,我們初步規劃如下:

二、評估步驟及建議
就張董的想法,我們著手下列的規劃建議:
(一)BVI 公司股權傳承的相關租稅議題
1. 遺產及贈與稅係屬人主義,張董夫妻為國內稅務居民,其境外資產亦應課徵。如未申報,將有稅捐稽徵法之逃漏稅及罰則問題。
2. 依國內實施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之個人 CFC適用辦法,依該制度張董夫妻應
不在豁免條件範圍,即使成立境外信託亦同。
3. 建議張董針對 BVI公司編製受控外國企業財務報表,並經合格會計師簽證,釐清股權淨值、帳上保留盈餘及關係企業之債權等。
4. 綜上,進一步評估逐步贈與或繼承方式的租稅成本,採行信託的地區及形式。

(二)就 BVI公司及國內股權現況,以評估採境內或境外信託
1. BVI及 TW公司並無投資隸屬關係,但因有資金借貸融通情形,再加上CFC申報,使得其境外資產相當透明。
2. 臺灣 BVI子公司:是 BVI投資公司,持有三間自住房屋及金融商品投資。
3. 境外 BVI公司:為轉投資泰國的事業體,擁有海外不動產及金融商品。
4. TW公司:為獨立公司,由翁董事長夫婦 100%持有,有不少累積虧損及對 BVI公司負債,但公司廠房及土地價值高。

綜上,由於大部分資產係以 BVI 公司持有,而國內信託業者,是否可受託境外資產?是否有外匯及投審會申報義務?相關國外資產登記及訴訟代理的法規遵循?尚待近一步釐清,又我國尚未加入海牙公約組織,在此之前建議以境外信託來規劃。

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同意授權刊登

文章來源: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授權同意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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