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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享有租稅優惠的條件

2025年8月7日(星期四)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為了鼓勵企業與富人做公益,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1條規定,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下列要件,該財產方得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此外,由於公益信託相當於免稅,因此國稅局要特別把關,若想透過信託做公益,在捐贈財產之前,須先完成遺產或贈與稅申報,等到國稅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之後,才有資格辦理移轉相關資產至公益信託,而享有免遺贈稅優惠 。

八、宣言信託公益美意因稅法而被壓抑
公益信託的成立有宣言信託、遺囑信託及契約信託等三種方式,其中「宣言信託」係規定在信託法第71條。有別於遺囑信託與契約信託是委託人與受託人以契約或遺囑方式確立關係,宣言信託則是委託人對外宣告將自己的特定財產指定為信託資產,並由自己處分管理,同時也可邀請大眾一同加入委託人的行列,將信託資產交付給受託人,一同達成公益信託之目的,實務上主要是為維護環境及古蹟等公益而成立的信託。惟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卻規定,公益信託受託人必須為信託業者才能被視為公益信託,方可不對捐贈人課贈與稅或是所得稅。由於被此稅法規定壓抑,目前國內唯一資產保存型公益信託「自然谷環境教育基地」,則因受託人為非信託業者而被課徵所得稅和贈與稅 。

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同意授權刊登

文章來源:家族傳承之法律機制:以信託與股權規劃為中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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